SPP株式会社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、顺畅地处理与之相关的申诉,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,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,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,履行必要的措施。
公司通过网站的咨询表单收集下列个人信息。公司不在网站上接受会员注册,也不收集支付信息。
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·使用期限内,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同意的保存·使用期限内,处理·保存个人信息。
公司仅在第1条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且仅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,或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7条所定法律特别规定等情形时,方向第三方提供。目前公司未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。
公司为顺畅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业务,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。
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,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6条,将禁止在委托业务执行目的之外处理个人信息、技术性·管理性保护措施、再委托限制、对受托方的管理·监督、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载明于文件,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。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,将立即通过本方针予以公开。
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下列各项权利。
权利的行使可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,公司将对此立即采取措施。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的错误等要求更正或删除时,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。权利的行使也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进行,此时须提交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施行规则附表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。
公司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、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再必要时,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。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·存储的个人信息,将以无法复原记录的方式销毁;以纸质文件记录·存储的个人信息,则通过粉碎或焚烧予以销毁。
公司网站不使用用于识别用户的Cookie。但在网页服务器运行过程中,访问记录可能会被自动记录,该记录仅用于确保服务稳定性与防止不正当使用。
公司为全面负责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业务,并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宜,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下。
信息主体在使用公司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、损害救济等事项,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提出,公司将立即予以答复与处理。
信息主体可向下列机构咨询有关个人信息侵害的损害救济、咨询等事宜。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8月1日起适用。因法令·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而对内容有所增加·删除及修改时,将自变更事项施行日前7日起通过网站予以公告。